江苏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条已修改戒毒医疗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发现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