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戒毒工作机构将其领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