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