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家庭应当重视毒品预防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