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护和管理地热水资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