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加处罚款全额上缴县级以上财政。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