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擅自改变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