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或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