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