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和农业资源破坏的防治以及处理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