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农业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