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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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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对农业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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