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第二十七条有效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监测等相关单位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应当宣传可持续发展的有关知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