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旅游设施和导游人员的管理,结合景点规划,建设科普宣传设施,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做好科普宣传工作。导游人员在导游过程中不得宣扬迷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