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旅游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旅游设施和导游人员的管理,结合景点规划,建设科普宣传设施,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导游人员在导游过程中不得宣扬迷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