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苗种生产第八条已修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的市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