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或者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