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企业和业主对其海上从业人员应当办理人身保险。从事渔业生产的交通、生产设施应当经检测合格,应当配备救生、通信设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