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渔业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船舶和安全作业的合格船员。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渔业船舶职务证书,方可在渔业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

普通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在相应的渔业船舶上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