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加强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水产品上市销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经贸、环保、卫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