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对捕捞业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家下达的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解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下达。本省范围内的重要江河、湖泊,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捕捞限额总量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