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路建设、养护单位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