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五章 经营性收费公路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对申请占用、挖掘收费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巡查制度,发现损坏公路路产、侵害公路路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