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公路规划确定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再审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项目。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正在建设的公路实施路政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