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五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公路桥梁进行检查。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应当设置标志,保护跨水域的公路桥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