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军事训练第二十六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应当按照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进行,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遂行任务的需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因人施训,注重实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