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三)项规定,销售、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