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