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