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