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