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其中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