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新农村民居建设和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村民住宅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三层以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村民住宅采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在技术指导、工匠培训、信息服务、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