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四十条已修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地方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