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的单位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的质量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作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作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