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