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