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