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列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并保证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