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列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并保证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