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和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有举报、投诉的权利,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