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第四十二条有效有关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应作处理而未作处理的,由军事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拒不作出处理的,由上级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收和录用拒绝或逃避民兵、预备役义务公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