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五章 学生军训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指定的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设立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军事教员与参训学生的比例为一比一百。其他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参照前款规定,自行安排对学生的军事训练。军事训练应作为高等院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档案。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军事训练教学应在一年级或二年级完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