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价格鉴定机构和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人员(以下称价格鉴定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