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第十五条有效价格鉴定机构收到价格鉴定委托书后,应当对价格鉴定委托书中载明的内容及涉案财产进行审核查验。属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范围的,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与办案机关签订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协议;不属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范围的,不予接受,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