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