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