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