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