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太湖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