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