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拒绝、阻碍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