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