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