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对所辖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状况实行定期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